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編寫野生動物保護法知識解讀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在學習研讀野生動物保護法、收集梳理相關立法資料的基礎上,針對社會公眾關注的野生動物保護法30個法律知識和問題進行專題解讀,幫助社會公眾加深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認識和理解,引導社會公眾增強法治意識和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為依法科學有序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目前,野生動物保護法知識解答已在廣東人大網疫情防控專欄刊登。
鏈接: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規(guī)知識解讀(3)
——野生動物保護法專題
如何確保野生動物保護法各項規(guī)定在我省得到有效遵守和執(zhí)行?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部署,法制委、法工委對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研究梳理,編寫了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規(guī)知識解讀(3),專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知識進行解讀。
一、關于立法背景和基本情況
1.該法是何時制定和修改的?
——于1988年11月8日由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進行第一次修正。
——為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銜接,2009年8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第二次修正。
——為落實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要求,2016年7月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修訂,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為適應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職責調整,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進行第三次修正。
2.立法目的是什么?
——制定野生動物保護法,目的是為了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tài)平衡,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為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3.基本框架結構和主要制度是什么?
——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共5章58條,包括總則、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野生動物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與1988年制定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相比,修改后完善了野生動物疾病防治、野生動物損害補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監(jiān)管檢驗等制度,在生產經營等方面增加了禁止性規(guī)定及相應責任,細化和加重了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執(zhí)法人員的責任。
二、關于總則
4.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有哪些?
——本法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
相關條文:第二條。
5.野生動物保護的原則是什么?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yōu)先、規(guī)范利用、嚴格監(jiān)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fā)展。
相關條文:第四條。
6.政府及相關部門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定職責是什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guī)劃和措施,并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
——國務院林業(yè)草原、漁業(yè)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漁業(yè)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相關條文:第五、七條。
7.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義務是什么?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相關條文:第六條。
8.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權利是什么?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
相關條文:第六條
9.如何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普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志愿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和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
相關條文:第八條。
三、關于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10.野生動物如何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調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調整并公布。
相關條文:第十條。
11.野生動物保護區(qū)域如何劃定?
——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jiān)測和評估結果,確定并發(fā)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qū)域,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huán)境。對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qū)域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劃定禁獵(漁)區(qū)、規(guī)定禁獵(漁)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護。
相關條文:第十二條。
12.野生動物保護區(qū)域內的建設項目如何控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有關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guī)劃實施可能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規(guī)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相關自然保護區(qū)域建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建設的項目。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圍堰、圍填海等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應當避讓相關自然保護區(qū)域、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無法避讓的,應當采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建設項目可能對相關自然保護區(qū)域、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產生影響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在審批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征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涉及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征求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相關條文:第十三條。
13.野生動物疫源疫病如何監(jiān)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jiān)測,組織開展預測、預報等工作,并按照規(guī)定制定野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yī)主管部門、衛(wèi)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相關條文:第十六條。
四、關于野生動物管理
14.禁止獵捕野生動物有何規(guī)定?
——在相關自然保護區(qū)域和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洄游期間,在前款規(guī)定外的遷徙洄游通道內,禁止獵捕并嚴格限制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遷徙洄游通道的范圍以及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內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guī)定并公布。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相關條文:第二十、二十一條。
15.獵捕野生動物有哪些限制?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jiān)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獵捕證。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guī)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持槍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fā)的持槍證。
相關條文:第二十一、二十二條、二十三條。
16.禁止使用的野生動物獵捕工具和方法有哪些?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并公布。
相關條文:第二十四條。
17.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有哪些要求?
——國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有利于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不得破壞野外種群資源,并根據野生動物習性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wèi)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fā)展規(guī)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相關條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
18.禁止野生動物交易及相關商業(yè)活動有什么規(guī)定?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guī)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fā)布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制品發(fā)布廣告。
——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相關條文:第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條。
19.禁止經營利用和食用野生動物有什么規(guī)定?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相關條文:第三十條。
20.野生動物流通如何規(guī)范?
——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本法規(guī)定的其他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或者附有規(guī)定的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以及檢疫證明。
——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出縣境的,應當持有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以及檢疫證明。
相關條文:第三十三條。
21.野生動物進出口如何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或者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名錄,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制定、調整并公布。
——進出口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并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fā)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依法實施進出境檢疫,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檢疫證明按照規(guī)定辦理通關手續(xù)。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野生動物物種的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辦理。
——國家組織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執(zhí)法活動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建立防范、打擊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貿易的部門協調機制,開展防范、打擊走私和非法貿易行動。
——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從境外引進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還應當依法取得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依法實施進境檢疫,憑進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以及檢疫證明按照規(guī)定辦理通關手續(xù)。
——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huán)境,避免對生態(tài)系統(tǒng)造成危害。確需將其放歸野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相關條文: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
22.野生動物放生有什么要求?
——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huán)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tài)系統(tǒng)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tài)系統(tǒng)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條文:第三十八條。
五、關于法律責任
23.野生動物保護有關部門履職失職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關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或者不依法查處,或者有濫用職權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第四十二條。
24.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在相關自然保護區(qū)域、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guī)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zhí)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qū)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相關自然保護區(qū)域、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guī)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qū)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第四十五、四十六條。
25.違法從事野生動物交易及相關商業(yè)活動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規(guī)定的其他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出售、運輸、攜帶、寄遞有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檢疫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guī)定處罰。
——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fā)布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guī)定處罰。
——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第四十四、四十八、五十、五十一條。
26.違法繁育野生動物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本法規(guī)定的其他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相關條文:第四十七條。
27.違法經營利用和食用野生動物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第四十九條。
28.違法進出口野生動物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違反有關規(guī)定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關、公安機關、海洋執(zhí)法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有關規(guī)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所引進的野生動物,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未依法實施進境檢疫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29.違法放生野生動物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huán)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相關條文:第五十四條。
30.偽造、變造野生動物有關批準文件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準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第五十五條。
【記者】駱驍驊
【通訊員】任宣
來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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