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體現(xiàn)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培育和弘揚核心價值觀,有效整合社會意識,是社會系統(tǒng)得以正常運轉、社會秩序得以有效維護的重要途徑,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2017年通過的民法總則第一條就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基本原則,并在諸多條款中增加體現(xiàn)我國優(yōu)秀傳統(tǒng)道德精神的內容,如其中關于對見義勇為行為的鼓勵和寬容,是傳統(tǒng)美德在民法典具體規(guī)則中的體現(xiàn)。今年全國人大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寫入憲法,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入法提供了根本大法支持和保障。
哪些方面的道德可以入法應該遵循一定的基本要求,從學理上看主要有如下幾方面標準:一是保護個人自由的標準,個人的自由一般屬于道德領域的問題,只有涉及到他人的自由或利益并對他人構成威脅時,法律才予以干涉;二是發(fā)生損害結果的標準,不道德的行為只有產生了損害結果才能用法律加以制止,如一般的罵人是道德調整的領域,但是如果誹謗造謠,致使他人身心受到較大損害,那就可能構成違法甚至犯罪;三是“家長”主義標準,一些嚴重的不道德行為雖然只是損害了自己而沒有危害他人,但為了保護人類不受非理性行為的危害,法律應承擔愛護“子女”的“家長”責任;四是特殊領域標準,對社會影響力大的公眾人物,應賦予更高的道德要求。
道德入法并不是將所有的道德歸入法律調整,而是將一些基本和公認的公共道德、職業(yè)道德和商業(yè)道德等道德要求納入法律進行調整,法律與道德的分野仍然是現(xiàn)代社會的基本遵循,在這一問題上切忌法治浪漫主義的幻想。因此,在法治實踐中必須把握道德入法的基本限度,道德入法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不得已的無奈選擇,并不是道德入法越多越好。一方面,要注意避免把較高道德標準入法,那樣會使制定出來的法律為社會大多數(shù)成員不可企及,最后使道德難以推進、法律難以實施,如一些國家設立見危不救或見死不救罪,但在實踐中就顯得要求過高,不如通過獎勵見義勇為的正向激勵更為現(xiàn)實和有效。另一方面,立法也不可過分降低道德標準,去一味地迎合社會中一部分較低道德觀念者,那樣會使制定出來的法律對社會的基本道德準則得不到確認,從而喪失了法律促進道德、促進文明進步的功用。立法實踐中要適時和適度地把控道德入法問題,精選立法內容,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規(guī)范轉化為法律規(guī)范,把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時上升為法律法規(guī),推動文明行為、社會誠信、見義勇為、尊崇英雄、志愿服務、勤勞節(jié)儉、孝親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作者為揚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蔡寶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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