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錢給對方?jīng)]要借條 拿微信截圖當證據(jù)獲認可
本報訊 記者 蘇遠龍 通訊員 王麗莎 陳碧霞 近年來,微信、QQ 等網(wǎng)上社交軟件已成為日常生活、工作學習中不可少的工具。如果一旦涉及糾紛,這些工具里的內容可作為訴訟證據(jù)嗎? 日前,源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原告以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作為證據(jù)證明借貸關系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
2016 年,諸某在與盧某的微信聊天中表示要向盧某借錢,后盧某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銀行轉帳等方式共借了6266 元錢給諸某,又委托朋友轉賬400 元給諸某。盧某共借了6666 元給諸某,諸某承諾于2016 年8 月16 日償還欠款。然而到了還錢期限后,諸某以各種理由和借口遲遲不償還借款,盧某認為諸某的行為嚴重損害自身的合法權益。于是,盧某將他們之間的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及銀行轉賬記錄打印后作為證據(jù),起訴至源城區(qū)人民法院追討欠款。
盧某提供的與諸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顯示,諸某在微信中承認借款,可以確認其與盧某發(fā)生6666 元的借貸關系。另查明,由盧某提供的諸某人口信息查詢資料、微信聊天記錄截屏顯示諸某微信用戶名、轉賬記錄戶名、法院郵寄送達起訴狀副本和傳票等應訴材料給諸某并由諸某以其真實姓名合法簽收來看,可證明向盧某微信借款的微信號使用者、盧某轉賬的對象以及盧某起訴的對象確系為諸某本人。
源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盧某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聊天記錄及各項交易記錄能互相印證,原告盧某與被告諸某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法院對原告盧某主張的借款本金6666 元予以確認。原告盧某請求被告諸某償還借款6666 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jù)《民法通則》及《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guī)定,判令被告諸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 日內向原告盧某償還欠款6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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