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長制”帶來河長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wù)院辦公廳近日印發(fā)《關(guān)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要求 2018 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做到每條河湖要有人管,能夠管得住,管得好。昨日,水利部等十部委在京召開視頻會議,對推行河長制各項工作進行全面部署。(詳見本報12月14日A3版)
作為強化生態(tài)保護、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shè)的重要一環(huán),保護江河湖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一直以來,河湖污染治理工作由于其的復(fù)雜性、長期性,始終是年年治,年年提。首先,它是一項綜合系統(tǒng)工程,涉及多個部門的管理范疇,時常陷入九龍治水、治而無功的尷尬局面;其次,治水是一項長期工程,光靠“運動式” 的治理,只能“治標(biāo)”,不能“治本”。因此,推行“河長制”,給每一條河流定下一個明確的負責(zé)人,明確總河長、河道長、河段長、保潔員等信息,讓責(zé)任得到明確的落實。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治理后的中小河流做到“有人管、有錢管,管得好、管長效”,切實推動舉措“真落地”、責(zé)任 “真落實”,確保治水工程良性運行,取得治本的長效成效,不再浮于表面。
劉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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