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刑滿釋放后"二進宮" 換來判6年牢獄生活
本報訊 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雷江輝 陳碧霞 90 后男子伍某,因犯盜竊罪在2014 年 1 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個月,刑滿釋放后不知悔改,又伺機搶劫和搶奪,最終換來 6 年的牢獄生活。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源城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被告人伍某犯搶劫罪和搶奪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000元。
2015 年3 月22 日晚上7 時許,伍某以手提電腦作為抵押向曹某借了現金人民幣 1000 元。次日晚上10 時許,伍某打電話給曹某要求歸還1000 元錢贖回手提電腦,雙方約好在源城區(qū)龍尾壩路某餐廳交易。見面后,伍某先要求檢查手提電腦后還錢,后曹某手握手提電腦的袋子將手提電腦交給伍某檢查,在檢查過程中,伍某突然掏出辣椒水噴向曹某,曹某放開包帶用雙手捂住臉,伍某趁機將手提電腦搶走并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
2015 年3 月23 日下午5 時許,伍某來到源城區(qū)旺源路一小巷,見艾某手握著包(包內有價值人民幣1900 元的手機一部、現金人民幣300 元、銀行卡、身份證等物品)經過此處,便尾隨艾某來到其出租屋樓下,趁艾某一手持鑰匙開門、一手握著手提包之機,搶走該手提包后逃離現場。事后,伍某將該手機以600 元的價格賣出。3 月25 日,公安民警將伍某抓獲歸案。
源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伍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人不備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采取暴力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分別構成了搶奪罪和搶劫罪。被告人伍某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綜上,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伍某兩罪并罰判有期徒刑6 年,并處罰金3000 元。伍某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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