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故意傷人獲刑 出獄后不思悔改到東源制造毒品
本報訊 梁小鴻 通訊員 雷江輝 陳碧霞 一湖南籍男子因故意傷害他人被惠州市惠城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竟流竄至河源市東源縣干起制造新型毒品“麻古”的勾當,再次受到法律的嚴懲。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王某貴犯制造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 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5 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 萬元;被告人肖某波犯制造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13 年5 月,王某貴(綽號“老五”,男,湖南衡南人,37 歲),為了尋找隱蔽的地方用于制造毒品“麻古”,就叫肖某波(綽號“阿波”,男,廣東東源人,38 歲),幫忙尋找合適的場所,肖某波將此事告訴了陳某玲,陳某玲便提出他在東源縣上莞鎮(zhèn)新民村崗頭小組有一處老屋可供使用。被告人肖某波帶王某貴去查看房子的具體情況后,王某貴決定在該房子制造毒品“麻古”,并承諾賺錢后會給肖某波、陳某玲幾萬元。王某貴從互聯(lián)網(wǎng)及惠州、東源縣上莞鎮(zhèn)等地方購買了制毒工具及原材料等物品,開始著手制造毒品 “麻古”。2013 年8 月16 日22 時30 分許,公安機關(guān)在制毒現(xiàn)場抓獲王某貴,查獲紅色粉末、紅色顆粒物等一大批可疑物品,經(jīng)鑒定,這些物品分別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份。 2013年8月19日,肖某波歸案。
河源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貴、肖某波無視國家法律,購買制毒設(shè)備、原料制造毒品“麻古”,其行為構(gòu)成制造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貴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 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 5 年,處罰金人民幣5 萬元;被告人肖某波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 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肖某波不服,向廣東高院提出上訴。廣東高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上訴人肖某波所提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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