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被私奔”告報社 一審勝訴獲賠12萬
范冰冰
去年5月,天津《每日新報》整版刊登了范冰冰和王學圻的私奔緋聞,被范冰冰告上法庭索賠200萬元。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一審認定該報道侵權(quán),判決該報賠償范冰冰精神撫慰金12萬元。
去年5月11日,天津日報社旗下的《每日新報》以整版篇幅,刊登了一篇題為《范冰冰、王學圻想婚了 爸媽不同意,可能要私奔》的報道,署名記者為宋曉鵬。范冰冰得知后,認定該報道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quán),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權(quán)、賠禮道歉并索賠經(jīng)濟、精神雙重損失200萬元。
庭審中,記者宋曉鵬說自己的報道有娛樂圈內(nèi)消息源,但不肯透露。天津日報社則表示,由于這篇報道刊登在娛樂版面,報社未對有關(guān)內(nèi)容進行核實,在一些不是原則的事情上疏于管理。
宋曉鵬和天津日報社還稱,《每日新報》多年來一直為范冰冰進行正面宣傳,做這篇報道是為了對范冰冰的這段緋聞做個厘清。
法院審理查明,這篇報道以肯定的語氣表示范冰冰和王學圻“有戀情,未同居”,內(nèi)容則直指兩人的婚戀關(guān)系,還配了多幅照片。雖然宋曉鵬自稱有事先調(diào)查,但他不能提供消息源,刊發(fā)前也沒向范冰冰或王學圻求證;天津日報社沒有嚴格審查相關(guān)內(nèi)容。因此,天津日報社和宋曉鵬在不確定新聞報道真實性的情況下,以整版篇幅刊登涉案文章存在過錯。
至于名譽權(quán)問題,法院認為涉案報道未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以整版文配圖形式吸引讀者注意,這樣的行為無疑會擴大報道影響,加深讀者對范冰冰和王學圻緋聞的印象。因此,這會致使范冰冰的社會評價降低,侵犯了范冰冰的名譽權(quán)。由于宋曉鵬撰寫文章是履行職務行為,其法律后果由天津日報社承擔。
據(jù)此,法院判決天津日報社在《每日新報》封面顯著位置刊登對范冰冰的致歉聲明,同時賠償范冰冰精神撫慰金12萬元。記者昨天獲悉,范冰冰和天津日報社都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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