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獵槍砍刀到礦場搶劫車輛和銅線 一疑犯受法律制裁
本報訊(記者 刁城邦 通訊員 朱利斌)邱某怎么也沒有想到,分贓時自己分文未得,也會被判處十年零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并罰2000元。
2007 年6 月4 日,邱某曾伙同劉某泉和戴某(均已判刑)攜帶獵槍、砍刀等作案工具來到礦場,用槍脅迫他人搶到貨車、摩托車、變壓器內(nèi)的銅線等價值共6 萬多元的物品后逃離現(xiàn)場,后因貨車半路出現(xiàn)故障,劉某泉便點火將車燒毀。邱某騎著搶來的摩托車載著銅線和其他兩人分開走,在逃走時看見警車,他便將摩托車推下山崖,自己逃走了。幾天后,他打電話告知劉某泉和戴某摩托車的下落,劉某泉和戴某找到摩托車和銅線,拿去變賣并平分了贓款。案發(fā)后,邱某一直潛逃在外,直到今年2 月被警方抓獲歸案。東源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邱某雖沒有分得任何財物,但是涉嫌持槍搶劫,性質惡劣,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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