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首宗醉駕案一審宣判
本報訊(記者 黃仕忠 刁城邦 通訊員 黃國志 張琪雅 賴云婷)6 月3 日,河源市首宗醉駕案在河源市源城區(qū)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2011 年5 月8 日晚,被告人葉某喝酒后駕駛小車回家,行到中山大道路口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此前已作報道)。經(jīng)檢測,葉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55.57mg/ 100ml。
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某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被告人醉酒程度較重,且在交通要道繁華路段醉酒駕車行駛。被告人自愿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葉某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按照修改后的《交通安全法》,葉某5 年內(nèi)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考試。
接到判決后,葉某表示不服判決考慮上訴。
更多信息詳見河源民生論壇:http://bbs.hynews.org/thread-10607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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