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信風水雇人去挖墻角引發(fā)命案 10名肇事者鋃鐺入獄
閱讀提示:認為同村村民興建的房屋壞了自家房大屋風水,龍川縣黃布鎮(zhèn)3村民出資2萬元雇了兩幫人馬去挖“墻角”,結(jié)果發(fā)生沖突爭斗,爭斗中致,使一村民墜落墜落水庫,溺水身亡。日前,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分別判處10十名涉案人員8八個月至10十年6六個月有期徒刑。
迷信風水, 雇人挖墻角
2008年5月下旬,龍川縣黃布鎮(zhèn)大廣村委會黃江村小組村民鄧某甲以及鄧某華(在逃)、鄧某海(在逃),認為同村的鄧某乙未經(jīng)審批在其三人房大屋前水田興建房屋,破壞了他們房大屋的風水,在投訴未果的情況下,伙同鄧某廷(深圳市寶安區(qū)人)以及鄧某林、鄧某海、鄧某新等人在老隆鎮(zhèn)體育賓館內(nèi)商議此事。最后,鄧某華、鄧某新以及鄧某甲等人提出出錢雇請他人去拆鄧某乙新建的墻基,在場的其他人均表示同意。于是,鄧某甲就與黃某輝(在逃)聯(lián)系,表示他們愿出資2萬元雇人拆掉鄧某乙的墻基。
隨后,黃某輝跟柳某泉(在逃)、姚某明以及梁某前聯(lián)系,并將他們介紹給鄧某甲等人認識。鄧某甲及黃某輝要求柳某泉、姚某明組織人員去黃布鎮(zhèn)黃江村把鄧某乙新建的墻基拆掉,鄧某甲這方愿出資2萬元,首付1萬元,滿意拆墻效果后再另付1萬元。雙方達成協(xié)議后,鄧某甲就帶領姚某明、梁某前以及黃某輝一起到黃布鎮(zhèn)黃江村,給梁某前等指明要拆的墻基。
興師動眾, 兩次“遠征”
當年5月29日8時許,經(jīng)黃某輝、柳某泉及姚某明的安排,柳某泉領著劉某星、鄒某躍等人,梁某前領著陳某、楊某興、姚某建以及侯某星、薛某濤、嚴某光、廣某等人,攜帶買來的鋤頭柄和鐵錘等工具,分乘雇來的三部小車,到達鄧某乙新建的屋基處進行拆墻。
在拆墻的過程中,鄧某乙上前制止,被陳某伐踹了一腳。隨后,兩伙作案人員全部逃離現(xiàn)場。回到老隆鎮(zhèn)后,黃某輝電話通知柳某泉及姚某明到酒店領取拆墻報酬,黃某輝負責分發(fā),柳某泉這方領到5000元,由柳某泉分發(fā)給參與拆墻的人員手中,劉某星、鄒某躍各分得200元;姚某明這方領到5000元,由姚某明具體分發(fā)到各人手中,其中,梁某前分得500元,陳某、楊某興、姚某建以及侯某星、薛某濤、嚴某光、廣某各分得200元,余款由姚某明支配。
因此次拆墻不徹底,鄧某甲不滿意,隨后又發(fā)現(xiàn)鄧某乙的墻基又砌了起來,于是,鄧某甲一方要求柳某泉和姚某明兩伙人再去拆鄧某乙新建的墻基,并告訴他們不要與屋主方打架。
發(fā)生沖突,雙方“混戰(zhàn)致命的一腳”
200同8年6月8日上午,在黃某輝、柳某泉及姚某明、梁某前組織下,兩幫人馬攜帶拆墻工具分乘三輛雇來的車輛再次來到黃江村拆毀鄧某乙新建的墻基。拆墻前,姚某明交代兩伙拆墻人員不要與屋主方打架。梁某前則分發(fā)工具給拆墻人員,并帶領大家去拆鄧某乙新建的墻基。此時,陳某因身體不適,沒有下車拆墻。
在拆墻過程中,梁某前等人聽到有村民大喊要砸車,并看見所雇的三輛車往黃布鎮(zhèn)方向逃離,梁某前和柳某泉就叫大家停止拆墻,去追乘已開走的車輛。與此同時,鄧某乙的弟弟鄧某丙手持螺紋鋼已在梁某前等人前面追趕著逃離現(xiàn)場的車輛。
陳某乘車行至黃江村水庫邊一拐彎處時,下車后往回走,看到鄧某丙一手持一根一米左右的螺紋鋼,另一手拿著一包白色粉末奔來,大聲呵斥鄧某丙不要追趕了。鄧某丙聽后轉(zhuǎn)身往回走,陳某尾隨鄧某丙走了一百多米,遇見梁某前一伙人迎面跑來。
“混戰(zhàn)”中,致命的一腳
梁某前看見鄧某丙時,就責罵鄧某他丙追車致使他們也跑得很累。梁某前邊罵邊用鋤頭柄向鄧某丙砸去,鄧某丙趕緊用螺紋鋼去一擋,雙方打了起來。這時,陳某上前用手拍了拍鄧某丙的肩膀,示意鄧某丙別打了。鄧某丙以為陳某伐要打他,馬上將手中抓著的白色粉末灑向梁某前,同時轉(zhuǎn)身用螺紋鋼向陳某砸去。
陳某伐被砸后,就踢了鄧某丙一腳,鄧某丙則扔掉手中的螺紋鋼,雙手抱住陳某的腿不放,梁某前見此,即舉起鋤頭柄恐嚇鄧某丙,叫其放手,但鄧某丙扔不拒不肯松手。為此,陳某不停地抽動腿部意圖掙脫,在掙脫過程中陳某和鄧某丙滾到水庫邊上。
這時,梁某前踹了鄧某丙腰部一腳,致使鄧某丙身體倒在黃江水庫斜坡上,同時也把陳某拖拽了下去,接著兩人慢慢地往下面的水庫滑去,。此時,陳某趕緊叫要求梁某前拉起他。,梁某前就先前去拉陳伐,但由于陳某和鄧某丙身體太重,梁某前拉不起來,梁某前就叫鄧某丙放開抱住陳某腿部的手,鄧某丙始終不肯放手。,于是,梁某前就對鄧某丙肩膀踹了一腳,鄧某丙身體一仰,雙手一松,整個身體掉入黃江水庫中。隨后,梁某前、陳某以及侯某星等人逃到車上,乘車離開時遭到騎摩托車趕來的村民鄧某文的阻截,鄧某文用鋤頭砸了一輛轎車的擋風玻璃,雙方打了起來。梁某前將鄧某文的摩托車推入路邊水溝后,乘車迅速逃離現(xiàn)場。
后來村民鄧某峰趕來,將黃某華抓住。
此次拆墻,梁某前、陳某各分伐某得800元,楊某興、姚某建等人各分得200元。2008年6月10日,鄧某丙被發(fā)現(xiàn)死在黃江水庫中。后經(jīng)公安機關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鄧某丙系生前溺水死亡。
案發(fā)后,梁某前、陳某、姚某明、楊某興、姚某建、劉某星、鄒某躍、黃某華、鄧某甲、鄧某廷等人相繼被公安機關抓獲。龍川縣人民法院一審此案,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梁某前、陳某有期徒刑十年和十年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姚某明、楊某興、姚某建、劉某星、鄒某躍、黃某華、鄧某甲、鄧某廷八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梁某前、陳某不服上訴。日前,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認為梁某前、陳某無視國法,在尋釁滋事過程中,故意毆打他人,致他人落入水庫中溺水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姚某明等八人無視國法,任意毀壞他人房屋墻基,破壞了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本報記者 周煥
通訊員 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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